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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4:42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
照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由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办理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的提案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议事细则及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准备工作,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方式、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寄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监审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传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规则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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