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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4:00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制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会成员还包括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
列席董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
2、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
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 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
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4、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
大损失的;
5、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6、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 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
响的;

8、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0、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1、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
12、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13、因签订合同过程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4、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问责的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任;
5、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九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被问责人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制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独立董事三人联名提出,责成董事会秘书进行调查核实,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董事会审议后,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如果对董事长的责任追究事项,未获董事会决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可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解任董事的,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2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 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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