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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环数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2:53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为加强对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
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宇
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遵守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1.3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并将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1.4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1.5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6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7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
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2.8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
2.9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10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
2.11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2.12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2.13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子公司发生以上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2.14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
有作出具体规定的,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3.1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3.2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3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4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3.5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根据《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3.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3.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8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3.9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的相关公
告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
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3.9.1《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3.9.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9.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9.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9.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3.9.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9.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3.9.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9.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3.9.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3.9.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9.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9.13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9.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3.9.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9.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3.9.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9.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9.19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0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11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3.11.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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