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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20:50:46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除本章第九条情形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的同时,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第一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垫资、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财务部门应审查被资助对象的相关申请文件或其他资料是否已经其有权决策机关决策,且经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主要财务指标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
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及其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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