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19:07:42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公司收购、兼并、新设公司等股权类对外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类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对外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指定投融资部门牵头,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具体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务,执行并协调项目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公司决策机构审议决策;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其它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监督,防范风险,达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加强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的管理,对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理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和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