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4 17:33:28
Ninebot Limited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Ninebot Limited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及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中国境内主要经营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六)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2.4.2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七)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前款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CEO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对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及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存托凭证、回购存托凭证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披露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等文件。
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注册地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性文件的主要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以及该差异对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发行、上市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按时披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