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4 16:59:4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邮寄信件和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能造成的误导。
(四)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推广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效率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的具体工作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五)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