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16:51:14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者“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者获
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公司及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情况的同意,若其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除外。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专人送达等其他有效送达方式进行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即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须于会议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的方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应当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未超过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决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细则的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