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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凯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3 19:29:15

证券代码:874194 证券简称:泰凯英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 年 10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3 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调整;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座谈交流;
(八)公司网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三)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四)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领导公司和证券部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公司
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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