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评价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8:36:11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省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的落实及后评估工
作。
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落实、督办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和落实上述总经理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办
的日常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的相关制度。
(二)决议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
(三)建立台账,与决议承办部门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决议落实情况的调研活动。
情况的信息反馈。
(六)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
(七)其他与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是指决议执行事项涉及的
单位,包括职能部门、各所属企业等。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年度结束后,对董事会决议落
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专项材料,在年度董事会上作专题报告。董事会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承办单位应进行解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由董事长检查督办,由董
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决议检查、督办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董事会办公室检查督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决议事项的任务分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实施跟踪督办。
第四章 督办检查
第八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性质,可以采取连续
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职能部门及分、
子公司对决议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并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需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连续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
计划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决议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融资事项、资产处置及其他担保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的执行情况;分公司、子公司设立运营情况;
(六)公司经理层成员任免、考核;公司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决议跟踪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决议进行分工,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责任人等,相关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如相关事项已列入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督办事项的,可直接运用相关督办事项任务分工及反馈流程,董事会办公室不再另行下发任务分工。
(二)决议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分解后,应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反馈。
在承办过程中,如决议事项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或调整的,承办部门应于发现情况2日内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必要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履行董事会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批程序。
(三)进度反馈。
1、对于连续跟踪检查的事项,各承办部门、子(控股)公司应在每季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事项取得进展或将决议落实事项进展情况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领导、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
2、专项跟踪检查事项,各承办部门、子(控股)公司应按照计划、方案的时间进度安排或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要求,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领导、负责人确认后报总经理;
3、董事会如对相关进展或报告提出质询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进一步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
责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相关数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关于董事会决议落实
的情况报告。其中经理层落实的决议事项,由总经理负责报告;其余决议事项,由分管董事会办公室的公司领导负
责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决议落实资料档案,并予
以保存。
第十五条 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职能部门及
分、子公司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对决议执行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