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3 18:35:35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5临034号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内部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工作指引》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
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1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
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 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
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董事长担
任。特定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由
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3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4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5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7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9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经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经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