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3 17:43:20
证券代码:603938 证券简称:三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管
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
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予以废止。《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对《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
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
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本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唐山市南堡开发
区希望路 512 号。第一经营场所:唐山南
堡开发区希望路东侧,唐山三友集团兴达 第五条 公司住所:唐山市南堡开发
化纤有限公司北侧;第二经营场所:南堡 区希望路 512 号。邮政编码:063305。开发区希望路西侧,沿海公路南侧交叉口。
邮政编码:063305。
第八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
议确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382,624,49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 382,624,497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