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华绿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7:21:48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
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
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确认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纵容或操控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的检查,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
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
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是否与公司
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
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
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
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
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
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
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
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
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

华绿生物300970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