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3 17:21:48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
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
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 审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办理银行贷款、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办理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单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
(八)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 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审议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
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
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审计委员
会提议时;(五)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位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
权,但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