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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3 17:21:4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
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绿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
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
优势;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
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 短期投资
1. 委托经营或理财;
2. 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二) 长期投资
1. 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2. 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3. 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
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 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 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 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 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 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
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 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除上述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
经理审批。
(四)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
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
理就总经理权限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九条(一)
和(二)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九条(一)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
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
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
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
考核;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
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
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
东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批准;
(三) 财务部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
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确认后,
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投资操作人员每日休市后做出公司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提交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阅;
(六)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
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
照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应收股利、购进日期等项目及
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
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
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
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 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
的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
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
(立项报告);
(三)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
总经理;
(四) 公司财务部协同战略发展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制定投资项目的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
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 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 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 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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