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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3 17:22:21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1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4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7
第六章 报告制度......10
第七章 附则......10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
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第七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
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内容。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 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董事会决定聘用和解聘的人员除外);
(九)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 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十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
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 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
经理的职权。
(五) 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第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
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六)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 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八)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十) 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十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七)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八)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九)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
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
悉为由推卸责任;
(二十)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十一)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
规行为;
(二十二)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
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三)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报告公司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事项,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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