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10-22 20:03:47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说明
一、《公司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该等内容修订,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援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出的文字措辞相应调整,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数字由汉字变为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条款修订对照表
序 原条款 修改后
号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
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有限公司
1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Aerospace Shenzhou Intelligent
Equipment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717,767,936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717,767,936 元人民币。
2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
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3 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4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5 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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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
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
主体地位。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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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8 新增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运用股份制经济的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注于智能装备制造以及智
9 发挥各发起人的优势,以提高股份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劳动生产率, 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提供,支撑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发展,为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福利员工、回馈社会。 企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设立时股本总 第二十条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设立时股本总
10 数为 105,000,000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数为 105,000,000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由发起人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止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11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一)公开发行股份; 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13 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