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2 20:03:47
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5-063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因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检验检测服务
和计量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
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需整体调整为规范化表述,故公司拟对整体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经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
药品生产:原料药(比卡鲁胺、甘草酸二胺、帕米磷酸二 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钠、美司钠、盐酸法舒地尔、硫酸氢氯吡格雷、羟苯磺酸 测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互联网信息服钙、瑞格列奈、苹果酸阿莫曲坦)、抗肿瘤类原料药(盐 务;药物临床试验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酸伊立替康、盐酸托泊替康、盐酸尼莫司汀、盐酸吉西他 含危险货物);保健食品生产;消毒剂生
调整前 调整后
滨、雷替曲塞、奥沙利铂、依西美坦、卡莫氟、来曲唑、 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盐酸米托蒽醌、异环磷酰胺、硫酸长春地辛、卡培他滨、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达沙替尼、硼替佐米)、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片剂(含抗肿瘤药)、硬胶 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剂、散剂、中药提取生产制造。 住房租赁;计量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消杀剂系列产品、卫生用品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食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品经营:保健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新药品开发(仅 技术推广;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限研究);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住房租赁;药品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保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依法 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注:变更经营范围的表述最终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前述变更经
营范围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的对照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生产:原料药(比 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
卡鲁胺、甘草酸二胺、帕米磷酸二钠、美司钠、 检验检测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互联网信
盐酸法舒地尔、硫酸氢氯吡格雷、羟苯磺酸钙、 息服务;药物临床试验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瑞格列奈、苹果酸阿莫曲坦)、抗肿瘤类原料 (不含危险货物);保健食品生产;消毒剂生
药(盐酸伊立替康、盐酸托泊替康、盐酸尼莫 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汀、盐酸吉西他滨、雷替曲塞、奥沙利铂、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西美坦、卡莫氟、来曲唑、盐酸米托蒽醌、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异环磷酰胺、硫酸长春地辛、卡培他滨、达沙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住房租
1 替尼、硼替佐米)、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 赁;计量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药)、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片剂(含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抗肿瘤药)、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
剂、散剂、中药提取生产制造。消杀剂系列产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
品、卫生用品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食品 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经营:保健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新药品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开发(仅限研究);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
输;住房租赁;药品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化
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2 资产 10%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
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