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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2 18:57:37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改为“股东会”,该部分修订不再逐条列示,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人员;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
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
第十九条 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作为独家 司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机制纸厂及成品 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 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 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发起人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员会下发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 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 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司22972.5万股国有股司22972.5万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 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司。 2022年8月10日,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将其
所持公司22731.2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鹏欣
(集团)有限公司和姜照柏先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修订前 修订后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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