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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1 18:35:43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0 目的
为了提升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价值,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增进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 定义
2.1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3.0 原则
3.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3.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0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部门设置
4.1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2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职责:
4.2.1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2.2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2.3 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4.2.4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4.2.5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4.3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司属各单位全体成员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4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4.5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
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5.1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5.2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5.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5.4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快
速反应能力;
4.5.5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
闻稿件。
5.0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5.1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5.1.1 公司的发展战略;
5.1.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5.1.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5.1.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1.5 公司的文化建设;
5.1.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5.1.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5.1.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1.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5.2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5.2.1 建章立制: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5.2.2 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
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对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数量、构成、资金量、投资偏好、变动情况等)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5.2.3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5.2.4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5.2.5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准备会议
材料;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5.2.6 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5.2.7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5.2.8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5.2.9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5.2.10 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配合、支持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5.2.11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5.2.12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5.3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3.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5.3.2 股东会;
5.3.3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3.4 一对一沟通;
5.3.5 公司网站;
5.3.6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5.3.7 媒体采访和报道;
5.3.8 邮寄资料;
5.3.9 现场参观;
5.3.10 电话咨询;
5.3.11 路演。
5.4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5.5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5.5.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5.5.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5.5.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5.5.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5.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5.5.6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5.6.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5.6.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6.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6.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6.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6.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5.6.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6.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5.7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8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5.8.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5.8.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5.8.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5.8.4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6.0 附则
6.1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3 公司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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