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0 18:09:27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细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报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
位,所属各单位无需制定承接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备。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保存。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较长、过程较复杂、涉及部门或单位较多,在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各重要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讨论、形成重要成果、取得阶段性进展等),负责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部门或单位应将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记载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通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
聘请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为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经常从事有关内
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原则上应配置独立的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
密工作,严格控制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作废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九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
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细则约束。
第六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