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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控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17 20:06:28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持续提升公司 ESG 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 ESG 委员会职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
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协
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 ESG 事项相关报告。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
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
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及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京粮控股企〔2023〕67 号)同时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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