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7 18:28:4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使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和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交易所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文件。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方可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