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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晖集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7 18:16:21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版 本:03
发行日期:2025.10.17

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圣晖系统集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间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在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公司保证所有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七)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
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制度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应在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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