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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7 16:58:00

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7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
称“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28,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90,903.25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38,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 90,903.25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点点云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云”)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点点云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1,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点点云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4,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00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兴科中路 23 号 1 号楼三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徐敏
5、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西路 8 号)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 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宁波双一力系公司
全资公司。
8、宁波双一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宁波双一力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5-6-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89,200,057.35 1,602,906,047.18
负债总额 1,381,133,862.34 1,300,716,289.91
净资产 308,066,195.01 302,189,757.27
财务指标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00,724,969.14 1,232,294,178.52
利润总额 -39,777,218.51 17,306,855.87
净利润 -37,542,953.89 20,284,436.55
(二)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8 年 2 月 2 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七星北路 161 号 12 幢 2 楼(自
主申报)
4、法定代表人:潘薇薇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被担保人点点云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东方日升持股 99%,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1%。点点云系公司全资公司。
8、点点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点点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5-6-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4,742,669,911.21 6,450,009,555.32
负债总额 4,356,962,193.59 6,113,820,512.76
净资产 385,707,717.62 336,189,042.56
财务指标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747,458,046.65 2,516,306,402.63
利润总额 64,210,046.51 191,495,473.96
净利润 49,518,675.06 169,745,436.61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公高保字第 ZHHT25000136007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宁波双一力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1: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 1 第 1.2 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 1 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担保期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
(1)主合同 1 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 1 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乙方对主合同 1 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 1 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点点云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为:公高保字第 ZHHT25001361300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为点点云和民生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债务人 2:点点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 2 第 1.2 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 2 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6、担保期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
(1)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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