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6 18:42:4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凯格精机、公司、上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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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且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审议通过了《关
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査<东莞市凯格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议案》涉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三)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东莞市
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涉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四) 2025 年 8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进
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五) 2025 年 9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六) 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七)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自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
(八)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前述议
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调整内容如下:
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数量由 58.65 万股调整为58.39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同时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距离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时间不超过 60 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69 人,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