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16 18:25:14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2025 年制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七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独立董
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并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相关经营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