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6 18:25:14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任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相关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