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6 17:24:18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资本市场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发布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或者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沟通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沟通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自然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
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上交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局秘书。
公司董事局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