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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6 17:24:18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 6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 1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 ...... 17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19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 21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21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处分措施 ...... 21
第九章 附则 ...... 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
息披露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联系,并由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局;
(二)公司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定义详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局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局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局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局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局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局秘书负责组织。董事局秘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详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进行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香港联交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向香港联交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香港联交所被要求停牌或者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停牌的事项和原因,并提交是否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的书面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对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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