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6 17:24:18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充分发挥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1.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或
2.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六)符合有关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局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其任职期间的独立性进行定期评估,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审计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按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局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
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与此有关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局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局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有关财务申报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文第(四)项而言:
1.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局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审计部总监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体系;出具公司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核功能是否有效;
(十)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类似文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局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类似文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就《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条文的事宜向董事局汇报;
(十四)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五)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六)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应商)可暗中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十七)检讨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条款;
(十八)适时检讨本工作规则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并向董事局提出任何必要的改动;
(十九)就本工作规则所列事项向董事局汇报,且当审计委员会的监察活动发现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或须改进的空间,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局提出建议,以应对有关事宜或作出改善;
(二十)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提出意见;
(二十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和
(二十三)公司董事局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局审议批准,但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无需董事局审议批准。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审议意见,董事局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局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负责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关连交易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有);
(六)其他相关资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