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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贝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必贝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10-15 19:01: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30164-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委托(中信证券和国信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其联席主承销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必贝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联席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36,003.6657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9,000.00 万股,发
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2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5,003.6657 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为 1,800.0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拟认购金额上 拟认购股数
号 限(万元) 上限(万股)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 (以下简称“越秀产业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12,800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2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0,000 —
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科控”)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3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15,000 —
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
4 (以下简称“中证投资”) 子公司 450.00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况
1、越秀产业投资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越秀产业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越秀产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LQDH4K
法定代表人 王恕慧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9 年 2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庆慧中路 1 号、创智三街 1 号 A1 栋 508 房
经营范围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
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
经核查越秀产业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越秀产业投资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越秀产业投资提供的股权结构图,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越秀产业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87.SZ)(以下简称“越秀资本”)持有越秀产业投资 60%的股份,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越秀资本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98,601,036 43.82%
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6,457,241 11.69%
3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11,826,968 10.20%
4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87,194,633 5.72%
5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9,235,887 3.17%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82,367,272 1.64%
7 广州交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790,727 1.53%
8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8,945,064 0.58%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22,507,112 0.4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582,325 0.21%
越秀资本第二大股东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31.SZ)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广州
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457,114,910 43.89%
2 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 150,844,063 14.48%
3 广州黄电投资有限公司 28,779,262 2.76%
4 张武 24,000,000 2.30%
5 卢文星 14,611,668 1.40%
6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13,555,459 1.30%
7 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 10,166,486 0.98%
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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