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合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5 18:59:4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
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
公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四条 所有合同样本均由公司法务部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负责起草,具体
内容由各部门负责,最后由法务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
一致、等价有偿和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
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七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独立制约原则,经办人、审查人、
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批准方可
签订。
第八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有公司统一格式文
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
第九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
楚、准确。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 合同审查批准程序为:
经办人申报→部门负责人审查→财务审查→法务审查→法定代
表人(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
由经办人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附合同签约文本,报送部门负责
人。经办人为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拟定、签订和履行
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审查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财务、
法务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领导)对合同进行终审批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
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和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约人和公司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
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对未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应要求立即纠正,对因此
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价款结清无
遗留交涉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遇不可克服的困难,需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
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难以履行合同,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
控制。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按本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负责的
以外,均应依法要求和落实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由公司法务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上传 BPM 系统备案,并妥善
保存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原件。对于存在信息披露要求的合同,
在签署前报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四条 由公司法务部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登记,负责做好合同台帐。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对合同履行的检查、督促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串通、出卖公司
利益,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
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