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5 18:59:4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东山精密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
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
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若确实无法回避的,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在公告中
作特别声明;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
当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
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
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此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应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
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
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
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
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
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
和股东会批准。
(三)对于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
联交易价格,或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质
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分类管理,对相对固定的交易如土地、房产租
赁可签订长期合同,分年履行;对原燃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提
供劳务等,除签订综合性的原则合同和年度专项合同外,还应当
完善具体操作合同,并加以履行监督。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9 条规定的日常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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