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5 18:59:49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行为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
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
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
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
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按照公司
资金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由具体使用募集资金的项目实施部门填报项目付款单,经公司相
关成员和财务人员审核后编制付款审批汇总表,报公司业务分管
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付款。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
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
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
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
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
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
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
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
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