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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5 18:51:16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渤海汽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川”)持有的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英纳法智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渤海汽车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申请股
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存在二级市场买卖渤海汽车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其中累计买入 4,385,900 股,累计卖出 4,356,400 股,交易期末持有 29,500
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于自查期间内买卖渤海汽车股票行为系本公司基于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独立的市场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防止内幕消息泄漏。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渤海汽车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企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除上述主体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法人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渤海汽车股票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知情人买卖情况
(1)田耀鑫系廊坊莱尼线束系统有限公司员工,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田耀鑫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 0 股,累计买入 198,100 股,累计卖出 148,5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49,6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田耀鑫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等信息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雷新春系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雷新春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股数 0 股,累计买入股数 35,6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35,600 股,自查期间期末
持有股数 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雷新春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等信息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王忠系海纳川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董事,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王忠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
股数 0 股,累计买入股数 304,2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7,800 股,自查期间期末持
有股数 296,400 股。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等信息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知情人直系亲属买卖情况
(1)来敏
来敏系交易对方相关知情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来敏交易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 2,000 股,累计买入 16,000 股,累计卖出 18,0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来敏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市场公开信息、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等信息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交易对方相关知情人作出承诺如下:
“1、来敏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市场公开信息、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等信息的判断所独立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来敏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来敏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荣纪元
荣纪元系交易对方相关知情人员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荣纪元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
有 0 股,累计买入 155,000 股,累计卖出 155,000 股,自查期末持有股数 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荣纪元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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