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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5 18:40:25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章节以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的内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
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常务副 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常
总经理、副总经理。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数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为 1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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