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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5 18:40:25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合规。
(一)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限及时公告;
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披露的信息应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 披露的信息应简洁、清晰及明了;
3. 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三)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提供文件齐备;
2.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4.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四)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前述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宜,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和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
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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