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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10-15 18:37:48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力股份”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17,585,200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1,962.15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响应国家战略号召,依托新疆资源优势实现多方共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新疆建设工作,明确要求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新疆具有维稳戍边与建设边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地位,本次发行对象新疆兵新建合伙地处新疆,具备资源与战略布局优势。德力股份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依托新疆资源优势,推动新疆兵新建合伙以市场化方式赋能实体企业、促进优质资源跨区域整合,进而优化公司治理、拓展战略业务、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2、日用玻璃行业纳入制造业升级与绿色发展的重点支持范畴
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轻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明确将日用玻璃列为绿色化转型聚焦的重点行业,提出推广绿色低碳工艺设备,融合数字技术实现能耗、碳排放的智能监测控制,并建设绿色工厂与园区。该方案设定明确目标:到 2027 年重点轻工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 90%、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 75%,并培育标杆企业与典型场景;到 2030 年实现规模以上企业普遍数字化改造。政策同时通过标准引领、人才培养、诊断服务等配套措施,鼓励企业开展“智改数转网联”改造,为行业技术升级提供了清晰的政策导向与落地支持。这
一系列政策部署为日用玻璃企业通过融资推进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3、日用玻璃行业市场广阔,朝着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及生产智能化转变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玻璃生产和消费国,日用玻璃行业已形成超 1,800 亿元的市场规模,2023 年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产量达 2,482.27 万吨。行业发展正呈现鲜明的升级特征:一方面,消费需求从传统标准化产品向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转变,食品饮料、化妆品、医药等领域对异形瓶、高端器皿的需求显着增长,但中高端市场长期受制于手工及机械化生产的瓶颈,存在良品率低、质量一致性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智能化转型成为发展关键,工业智能化在配料、成型、分拣、包装等全流程的应用逐步深化,智能化升级空间巨大。在此背景下,行业头部企业亟需加大资本投入以抢占技术迭代先机,实现从传统制造向高端化、智能化生产的跨越。
4、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当前日用玻璃行业正处于高端化、智能化转型关键期,公司作为行业内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需持续响应市场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推进生产环节智能化改造以抢占行业先机,而这一系列战略举措均需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撑。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仅能够有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还能为公司后续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产能优化等战略布局的推进预留充足资金空间,助力公司更好地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实现向高端制造与绿色发展转型的战略目标,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增加资金规模,落实发展战略
目前,日用玻璃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拟通过加大投入,提升技术储备,聚焦日用玻璃向高端化方向发展,建立竞争优势。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投入日常生产、运营及研发,从而提升整体盈利能力,落实高端化、智能化、环保化的发展战略,帮助公司成为国内领先的日用玻璃供应商。
2、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由于受国内消费市场持续低迷及关税税率、海运费波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成品库存处于高位,占用了大额的流动资金。此外,公司积极进行海外布局,投资产线,导致公司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3、认可投资价值,促进产业发展
发行对象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举措之一,充分表明了发行对象对上市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提振投资者信心,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提振投资者信心,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保障上市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发行对象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能够有效落实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要求,降低国际政治因素对地方产业经济地影响;同时,依托股东跨境贸易背景、先进制造业产业背景和区域资源禀赋、政策优势,协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4)发行对象拟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新疆兵新建合伙拟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通过“资源注入+管理优化”,大幅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进而实现自身资产价值的增值。一方面,新疆具有独特的地理优势,新疆兵新建合伙通过控股权获取有利于自身产业资源与上市公司的深度绑定,实现“产业引导资本、资本反哺产业”的良性循环,通过上市公司平台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结合“一带一路”政策,助力上市公司快速拓展海外订单渠道,推动核心业务的全面布局。另一方面,新疆兵新建合伙可通过优化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升其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通过引入高效的管理团队、优化激励机制、提升供应链效率等,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最终实现新疆兵新建合伙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双赢”。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响应国家战略号召,依托新疆资源优势实现多方共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新疆建设工作,明确要求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新疆具有维稳戍边与建设边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地位,本次发行对象新疆兵新建合伙地处新疆,具备资源与战略布局优势。德力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新疆兵新建合伙合作,既是上市公司对接国家边疆发展战略、融入产业布局的关键举措,也是深化落实国企与上市公司合作、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号召的具体实践,通过本次合作可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拓展战略业务领域、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本次发行有助于支撑合作落地、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2、满足公司主业拓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适应高端化、节能环保产业趋势,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加快主业发展实现业务规模增长,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并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3、通过股权融资,有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的资本金实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股权资金支持。补充营运资金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提高经营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同时节省债务型融资的利息支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4、补充流动资金,实现战略目标
德力股份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锚定日用玻璃行业高端化、智能化转型趋势,推动战略目标落地的关键举措。当前行业中高端产品需求激增,智能化升级空间广阔,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将技术研发、产能优化、市场拓展作为核心战略方向。充足的流动资金能为公司持续投入高端器皿生产工艺研发提供资金保障,助力突破手工及机械化生产的良品率瓶颈。此外,流动资金的补充还能增强公司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抢占更多市场份额,为实现从传统制造商向高端智能绿色企业的战略转型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稳步落地。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兵新建合伙”)。本次发行,新疆兵新建合伙以现金进行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新疆兵新建合伙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新疆兵新建合伙,发行对象数量为 1名。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新疆兵新建合伙,本次发行完成后,新疆兵新建合伙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6.1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而调整本次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的,则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后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后 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则 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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