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5 17:26:4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得伟君尚字第 12586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9 月 24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
合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5】人,代表股份【552,527,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5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4,23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60】%。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0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294,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429,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0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294,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同意票数于投  是否
                                                        票总股数比例  通过
      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 552,046,898 股;
 1.01                              反对 408,300 股;        99.9130%    是
                                  弃权 72,300 股
      回购股份的种类              同意 552,050,198 股;
 1.02                              反对 389,300 股;        99.9136%    是
                                  弃权 88,000 股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 552,062,498 股;
 1.03                              反对 389,300 股;        99.9158%    是
                                  弃权 75,700 股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551,978,498 股;
 1.04                              反对 398,300 股;        99.9006%    是
                                  弃权 150,700 股
      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  同意 551,949,298 股;
 1.05  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反对 398,900 股;        99.8953%    是
                                  弃权 179,300 股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同意 551,951,498 股;
 1.06  定价原则                    反对 396,000 股;        99.8957%    是
                                  弃权 180,000 股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 551,937,598 股;
 1.07                              反对 430,900 股;        99.8932%    是
                                  弃权 159,000 股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  同意 551,947,098 股;
 1.08  授权                        反对 410,000 股;        99.8949%    是
                                  弃权 170,400 股
  提案 1.01-1.0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龚顺荣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