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4 22:18:33
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行使,《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关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将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相关表述,并相应删除“第七
章 监事会”。标点符号的调整、因新增或删除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无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六)公司终止、解散、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分配; 配;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消灭。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无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