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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4 22:18:33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若经证监会核准和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发行的证券品种均在存续期
内,公司依法在证监会、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时间应保持一致。若某一种证券品种到期偿还或终止发行,公司涉及该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告终止。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披露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公众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遇其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或总经理。 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在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二)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五)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如信息涉及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
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或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应当
在证券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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