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4 19:10:14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5-042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具体经营需要,
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修改《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上述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同 一 类 别 股 份 总 数 的
2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有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予以提供。 依法提供。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还应
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实质影响的除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法院认定无效。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