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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14 17:23: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规范公司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裁任免程序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有关经营决策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知人善任;
(六)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总裁可提出(高级)副总裁和其他应由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工作。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总裁、(高级)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总裁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解聘总裁的,必须由董事长提出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其说明解聘理由。
公司在(高级)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解聘的,必须由总裁提出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其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三条 总裁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高级)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辞职、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裁职权及工作分工

第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本着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原则进行。总裁负责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全部事务。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总裁可以按照公司经营的运营情况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负责人对总裁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主管本部门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总裁对下列事项具有审批权: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决定 1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二)一次性支付款项低于 100 万元的原辅材料购置;
(三)单项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审批;
(四)所属员工一次性低于 10 万元的领款;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总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六)当期因财产盘亏、报废、毁损、单项坏账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总额低于10 万元的财产损失;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审批权限。
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情形时,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经董事长同意,总裁可书面指定一名(高级)副总裁代行职权。
第十九条 总裁个人费用开支与领款等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可设(高级)副总裁若干名,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高级)副总裁协助总裁的工作,向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高级)副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总裁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裁授权代行总裁部分职责;
(二)根据工作分工,分管相应的部门或者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总裁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其分管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向总裁或总裁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
(五)完成总裁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主管公司财务工作。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拟订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资金运作和利润分配等方案;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和重大经营事项的讨论和实施工作;
(三)对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及会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四)监督检查公司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五)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年度财务预决算(或计划)、各项费用支出、 付款、经济合同等与分管的(高级)副总裁及总裁按公司授权进行联审或联签;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裁职责
第二十二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三)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六)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裁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四)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六条 总裁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副总裁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相关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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