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万泽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19:33:45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因此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同时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前 修订后
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变化、标点符号调整、阿拉伯数字与中文大写数字调整等无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以及仅涉及文字表述“或”调整为“或者”、“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由“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以及对应删除“监事”内容等与法律法规原文保持一致的,不再逐一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零
玖佰零叁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 玖佰捌拾叁万伍仟捌佰壹拾陆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5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09,037,39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509,835,816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