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3 19:02:4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删除废止制度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申万宏
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引》第一百一十条、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调整有关表述与《公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司章程》一致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资产核销、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不良资产处置、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公司的设置; 理助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五)提出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报 事务所;
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员会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七)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计师事务所;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十八)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授予的
委员会的工作; 其他职权。
(十九)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
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六)、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七)、(十二)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增加或者
议。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
董事会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 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审议前款第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回购公司
(七)、(八)、(十三)项以及重要事项(包括:公司 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还须经全体董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的 2/3 以上同意。
的 30%;回购公司股份;对外担保;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还须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第三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 删除。 原监管规定已不再适
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用,予以删除。
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
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
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
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
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
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引》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 (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交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易所要求,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
代行其职权。
新增。 第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指引》第一百一十五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条及公司实际情况修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改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第五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将“股东大会”调整
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程》的规定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为“股东会”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独立意见;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应当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况和理由。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 统一规范表述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