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3 19:02:4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 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则》第一条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申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香港上市规则》”)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东大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会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则》第三条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大会”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股东会”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则》第四条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则》第五条
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股东大会”修改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 “股东会”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
由并公告。
第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第五条 发生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公司法》第一百一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三条、《上市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章程指引》第四十九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条,并规范统一表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请求时;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其他情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则》第六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股东大会”修改为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股东大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 则》第七条、第八条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馈意见。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则》第九条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机构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主持。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则》第十条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事会提出。
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见。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