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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18:56:11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5-138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 325,064.2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95.9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546.2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1.累计诉讼、仲裁披露情况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7 月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 8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
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 年 1 月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 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2025 年 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2025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2025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2025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2025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2025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2025 年 6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2025 年 7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
2025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025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2025 年 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89)、2025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2025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2025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
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
2.重大诉讼披露情况
2022 年 4 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
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 9 起诉讼。公司一审败
诉,2023 年 2 月就该 9 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上述 12 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 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
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
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 12 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 12 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
件的二审判决。
《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扣划 140,025,035.30 元,剩余 16,701,864.20 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 年 4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21 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 21 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2024 年 8 月 7 日、2024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1 月 2 日、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2 月 13 日、2025 年 4 月 2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2025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
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08 民初 49068 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地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数据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第三人金网络(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络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保理融资款 5866.797284 万元;
(2)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支付上述保理融资款的逾期罚息(以 5866.797284万元为基数,按照《快易付业务合作协议》《无追索权保理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
的约定,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支付律师费 5 万元;

(4)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负有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案件受理费 33.538986 万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地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2.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京0108 民初 63868 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地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数据公司”)、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高鸿网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9999.986342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
复利(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欠付的利息为 101.012724 万元、罚息为 5.746895 万元、
复利为 0.087583 万元;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按照
(按照编号为 36231003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对应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0.5 万元、案件受理费 54.714168 万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上地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尚未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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