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3 18:29:52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建立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平台及个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深交所互动平台、电话及邮件咨询、微信公众号、邮寄资料、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业绩说明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由公司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证券部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证券部拟定的互动易平台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在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
互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拟回复内容如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分子公司相关情况,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可以提请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任何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注重诚信,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