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能科: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10-13 17:15:10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证券代码:920158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ntacc Energy Co., Ltd.
(江苏省镇江市金港大道 80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的具体内容
1、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镇江星丰、长江壹号)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镇江星丰、长江壹号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单位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单位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单位可以申请解除上述自愿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鉴于本单位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单位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二十四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6、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时作出
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7、若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单位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8、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存在违法违规、利益输送等相关情形,本单位自愿将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二十四个月,且发行人在二十四个月内实施差异化分红,即发行人不得向本单位分红。
9、本单位如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10、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申报前 6 个月新增股东扬中鑫城)
公司申报前 6 个月新增股东扬中鑫城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单位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单位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单位可以申请解除上述自愿限售承诺。
2、本单位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鉴于本单位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单位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二十四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7、若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单位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
8、本单位如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9、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3、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自愿限售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鉴于本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坚定看好,以及维护公司上市后的公众投资者信心和股价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本人特此作出如下自愿追加限售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二十四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十二个月。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6、如上市后发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因协议解除而发生变化。
7、在锁